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是,为了鼓励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很多公司在设立分公司后会选择降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那么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呢?
一、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102号)的规定:
第四条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应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管办法。
第五条总机构和所属分支机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款分配,并将其汇总至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总机构和所属分支机构应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抵免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第七条总机构和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合并或分立的,应当自分立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总机构和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报告;
1、从税收方面看
从税收角度来看,分公司与总公司属于同一经济组织,分公司没有独立的企业所得税,其税负也比总公司低,并且还可以享受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
那么企业怎样才能合法合规的选择分公司呢?答案就是选择设立新的公司来承接原公司的业务。其理由是:
第一,在新成立的公司中,分公司只有一个业务,而且与总公司相比,没有大量的资金需求,更不会产生大量的债务,因而能使企业在税务上避免很多风险。
第二,新成立的公司更容易获得地方政府对其经济发展方面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
(1)、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生物医药类企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和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企业或项目,可以享受到15%至35%的所得税优惠。
2、从会计核算角度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子公司是独立的会计主体,独立计算和确认损益。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资产和负债均为总公司所有。所以,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应将分公司作为纳税主体计算纳税。
第五条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后,应按照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的工资总额作为当地的工资总额。
3、从公司的整体结构考虑
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则可以将其注册在税收优惠地区。如在开曼群岛注册,则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机构、场所可以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由总机构设立,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向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
4、从分公司自身条件出发
从分公司的自身条件出发,主要是从分公司的盈利能力、现金流量、资产结构以及内部控制体系等方面入手,来衡量其是否适合作为利润中心来计算其所得税税率。
如果分公司的盈利能力较强,其实现的利润可以满足在所在地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那么可以直接选择按照2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如果分公司的现金流量较大,经营规模较大,盈利能力也相对较强,那么就可以通过选择将其经营所得利润留在分公司进行纳税申报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分公司的资产结构中固定资产比重较大,且现金流量较少,那么就需要通过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来弥补利润,从而实现降低所得税税率。
如果分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正常执行,那么就可以直接选择将分公司作为利润中心来计算企业所得税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分公司在财务核算上不独立核算,不能单独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而将其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有关成本费用时,那么就需要按规定计提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当期收入和费用实际发生额予以确认”。
5、从分公司经营业务的内容出发
由于分公司主要是为总公司进行销售、采购等,所以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考虑从总公司取得的各项收入和费用,将这些收入和费用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摊。
例如:某分公司主要从事的是销售业务,其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80%,那么这20%的收入和费用就应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摊,从而计算出该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包括总、分公司、分设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总机构预缴的和分支机构(包括分支机构预缴的),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税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前款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单位(包括地区中心、办事处、代表处等)和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6、从税务筹划角度出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利润应缴纳的所得税,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后,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总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清算,二级分支机构就地缴纳应由总机构代扣代缴的税款。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由总机构按照其所在地适用的税率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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