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以下三点不同: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投资人承担。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没有收入,也就是不存在以其投资为其他个人提供劳务的情形,因此,它不能为其他个人提供劳务而应直接支付给提供劳务一方,即接受劳务一方。
这是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九)偶然所得。”因此,上述八种类型的收入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就应当并入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工资和薪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等个人消费品而支付的费用。”
二、劳务报酬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对个人从事个体劳动和零星劳务取得的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实行“二次分配”。
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有其他所得,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并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应纳税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将取得的收入并入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投资者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七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二)个人取得著作权赔偿所得;(三)个人取得企业财产性权益所得;(四)个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个人取得计算机软件及知识产权收入;(六)个人取得专利收费、商标使用费。”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以下三点不同: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投资人承担。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没有收入,也就是不存在以其投资为其他个人提供劳务的情形,因此,它不能为其他个人提供劳务而应直接支付给提供劳务一方,即接受劳务一方。
这是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九)偶然所得。”因此,上述八种类型的收入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就应当并入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工资和薪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等个人消费品而支付的费用。”
二、劳务报酬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对个人从事个体劳动和零星劳务取得的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实行“二次分配”。
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有其他所得,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并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应纳税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将取得的收入并入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投资者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七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二)个人取得著作权赔偿所得;(三)个人取得企业财产性权益所得;(四)个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个人取得计算机软件及知识产权收入;(六)个人取得专利收费、商标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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