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的节税方式哪些_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税收筹划的方式有哪些,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税收筹划是企业在充分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自身涉税事项作出的事先安排。包括税收筹划和税务筹划两个方面。由于二者在实现手段上存在区别,因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差异。本文主要讨论后者。
所谓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事先计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或推迟纳税义务发生的行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利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对其涉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在我国现行税制下,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有两种基本途径: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赋予纳税人的某些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主要有:(1)税收优惠待遇,如国家对出口产品实行“免、抵、退税”等;(2)地区差别待遇,如对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的新办企业在税率、免税期等方面给予照顾;(3)减免规定,如对从事科技开发、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可给予税收优惠。此外,我国还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某些特殊行业给予税收优惠。这些行业包括:
(1)能源工业:即提供能源的工业,包括电力、煤炭、石油等。
(2)信息产业:即生产经营信息产品及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和先进技术设备的企业。
(3)农业: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
(4)教育事业:即从事教育科研活动的机构、学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包括高等院校等。
(5)卫生事业:即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单位。
(6)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事业:即从事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
(7)农林水利事业:即从事农林水利及部分公用事业的企业。
(8)社会福利事业:即从事社会福利活动的企业。如医院、孤儿院、养老院等。
二、合理规避税负
这是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利用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这是一种比较积极的、合理的税收筹划方式。
在我国现行税制下,纳税人有一些特殊身份和优惠政策。如: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允许企业在税法规定范围内,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管理水平等方式来实现节税;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对其购买设备实行加速折旧的方法,且企业用于购置设备的投资额可以在税前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等。这些都是合理规避税负的途径。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些措施比一般税收筹划措施效果更好一些,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1、利用不同的经营方式
这是指通过企业的经营方式,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例如:对于国有企业,由于其资本金有限,如果再建立一家公司,其资本金就要摊入成本费用中,使得利润降低,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对于集体企业,由于其本身是一个盈利的组织形式,如果建立一家公司,就会增加亏损。对于私营企业来讲,由于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投资者的投资,这部分资金既不需要分摊到成本中,也不需要摊入成本费用中。因此在这两种组织形式下所缴纳的所得税是不同的。所以对于私营企业来讲,如果其资金来源于投资者的投资,就可以将其注册成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其资金来源于投资者的投资,则可以将其注册为合伙企业或者独资企业。
2、充分利用国家对某些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的企业。这类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同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②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企业。如果一家小型微利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该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所耗原材料可以在税前扣除。
(4)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是指利用工业和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生产的产品。
三、利用“不完全合同”筹划
所谓“不完全合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可能会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合同的履行,以致增加或减少合同的义务与权利。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企业与购买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如价格、数量等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确定时,便可能会导致违约行为发生。此时,企业可以利用“不完全合同”来调整价格、数量等条款。
(2)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企业与供货方签订的供货合同中,可能会存在某些条款没有约定清楚。
(3)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生产经营环境的改变等因素影响,使得企业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履行。
(4)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与供货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但在履行过程中发现购销合同中一些条款未约定清楚。
(5)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与供货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由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购买方不能按照正常时间支付货款。
(6)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购买方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购买方不能按照正常时间支付货款。
(7)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与供货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发现供货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与约定的不符。但是由于价格调整的原因造成了供货方拒绝供货或退货等情形。
四、利用“两税”抵免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其影响是重大的,它促使企业将资金投向西部地区,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两税”抵免政策规定:一是从2018年起,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二是从2019年起,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0%征收所得税;三是从2020年起,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政策将极大地促进企业投资于西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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