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年终奖的税收筹划_年终奖税收筹划方案
年终奖是指各单位在一年结束时,对员工一年的工作给予肯定评价,并根据员工全年工作业绩颁发的奖金。在年终奖的发放方式上,目前有三种形式:一次性奖金、年终奖和股权激励。在不同形式下,年终奖的税收筹划也有差异。
一次性奖金,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其收入额扣除按规定准予扣除的费用后,并入当年综合收入计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03号)规定:“一、关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问题
……”如果将年终奖的计税方式由“全年一次性奖金”改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即由直接发放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改为发放半个月或者一个月的工资收入,则全年一次性奖金将不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过部分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
1.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免征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关于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规定,对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货币性收入的,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的规定,并没有对年终奖适用税率表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工资薪金水平来计算年终奖的适用税率表。
2.个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年终奖的发放中,如果能够合理运用政策,则可以有效降低税负,在不增加额外支出的前提下,提高员工满意度和企业忠诚度。
高管年终奖的税收筹划_年终奖税收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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