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及随军家属可享受的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为了鼓励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进一步加大对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及随军家属的支持力度,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及随军家属创业就业给予税收优惠、按规定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减免、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一、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二、小微企业税收减免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三、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范围包括:(一)广告服务收入;(二)娱乐服务收入;(三)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范围包括:1.广告服务收入;2.娱乐服务收入;3.其他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
退役士兵及随军家属可享受的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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