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精特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所谓专精特新企业,就是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新颖化。所谓专业化,就是专注核心业务,提升创新能力,在细分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所谓精细化,就是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和精细化经营,以高质量、高效益为目标。所谓特色化,就是根据特定市场需求或特定消费群体来开发产品或服务,以特色化、个性化、定制化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所谓新颖化,就是具有独特的技术或工艺、独特的管理方法、独特的市场地位。
国家目前对专精特新企业进行税收优惠政策扶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对国家重点扶持“小巨人”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值税优惠政策等,使其成为“专精特新”企业。
一、增值税优惠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2%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时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让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不包括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因此,销售不动产不能享受上述规定的减征增值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的通知》(财税〔2021〕22号)规定,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壮大创新主体,现将调整后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规定:
本公告所称实际发生额,是指企业为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但不包括按照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研发费用支出。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按照本公告规定计算的数额,作为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