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工的工资发放怎么做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低于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是针对所有小规模纳税人的,包括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季度应税销售额4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举例】假如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一季度发生的收入为200万元,其中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收入100万元,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100万元,合计收入200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项第1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因此,该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一季度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免征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案例】甲企业是一家小型工业企业,2018年8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由乙公司向甲企业支付劳务派遣费用。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用为200万元,派遣员工人数为50人。2019年2月,甲企业从乙公司取得工资总额为100万元。甲企业从2019年2月起开始向乙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用,请问:1.2018年8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约定,2018年8月1日由乙公司向甲企业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200万元应如何处理?
2.2019年2月,甲企决定停止为乙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明确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本公告所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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