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如何办理退免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很多外贸企业选择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出口方式。虽然目前跨境电商出口免增值税和免税政策执行较为严格,但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税务、海关和外汇等部门的支持下,逐渐获得了退税的便利。但有一些外贸企业在享受退税便利时,由于不熟悉相关流程和规定,往往会造成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不成功,甚至出现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况。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跨境电商出口货物如何办理退免税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因此,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货物不能申报免抵退税或免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暂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因此,对跨境电商企业而言,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当年年底前办理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来说,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电子商务企业应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应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一致,并在商品名称后加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字样。备注栏应填写“电商企业注册地海关代码”。该报关单作为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之一。
同时,企业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与电子商务企业签订的购货合同或服务合同(协议);
(2)电子商务企业的电子账册记录;
(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报关单;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如果是委托出口,还应提供委托书、受托方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代理出口协议。
此外,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2.收汇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收汇有关的出口合同、协议等。
(2)代理出口证明。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委托境内其他出口企业代理出口或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的,还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
2.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和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向企业核注清单上的相应货物名称、数量等,按规定办理退税。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除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表》外,还应按规定填写《代理出口货物备案清单》。
3.电子商务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应将原《出口货物备案清单》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调整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时,应验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表》原件。
(3)其他资料。
2.电子商务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的,不得申报退(免)税。
5.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计算出口货物劳务的应退(免)税额。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如何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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