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增值税票无法退回的会计处理
目前,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使用都比较便捷,但由于增值税发票开具后,需要在一个月内认证抵扣,所以有些纳税人在取得发票后,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发票时,会将其作废。不过,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继续使用,税务机关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票在保存期限内的,销售方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此: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一、作废发票不影响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时,企业应将收到退回的货款或提供应税服务部分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当然,如果不是因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而是因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又收回的,则应作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所以,在实务操作中,如果发生了因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而作废专用发票的情形时,在收到退回的货款或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时,需要进行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开具发票产生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问题。
1、不影响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的同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所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根据交易习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因此,销售方在收到客户的退货时,无需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买方,直接冲减当期的收入即可。并且,由于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经用于申报抵扣了,因此不影响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判定。
2、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成本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作废增值税发票属于“在购进、销售等业务中收取的款项”,且在会计上已经作了相应处理,就不需要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了。因此,收到发票作废部分可以不做账务处理。
但是在实务中也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取得发票后因各种原因(如未抵扣成功、已申报抵扣等)发生退回或作废的情形时,对于因作废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再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增值税发票作废无法退回的,作为会计核算中的坏账损失,应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坏账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债权性投资损失。前款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与其收入相关的款项。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账款之外的其他各种款项。”
因此,在增值税发票作废时,对于企业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按规定进行坏账损失处理,属于应收账款的一部分,对该部分应收账款不作坏账损失处理。而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坏账损失应作为坏账损失进行会计处理,不进行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也不得计提坏账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二、企业逾期未缴入国库的款项(包括逾期各项政府债券、逾期中央银行票据、逾期外国债券、逾期其他政府债券),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由于增值税发票作废不能退回是属于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中产生的风险损失,按照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应作为资产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应收款项应计提坏账准备。
以上就是增值税发票作废后不能退回需要做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由于增值税发票作废后不能退回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属于增值税发票管理中常见风险点,因此有些纳税人可能会对增值税发票作废后不能退回进行会计处理,也有可能不做会计处理。但是无论何种处理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必须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关收入及成本费用。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因为增值税发票作废后不能退回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属于增值税发票管理中常见风险点,所以在发生时应先进行账务处理(确认收入)。此外,对增值税发票作废后不能退回所产生风险损失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税务处理:
(1)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三、增值税发票作废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发票填开界面“作废”功能,将所有已开具的发票全部作废,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作废增值税票无法退回的会计处理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