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一、工资薪金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所称‘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企业实施税收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且已按照规定实际执行了一段时间,则对该企业仍应按规定实行相关工资薪金制度。否则,对不实行相关工资薪金制度的企业,应按职工提供的信息确定其工资薪金总额,并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本条所称‘工资、薪金’是指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实际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福利费支出,准予扣除。所称福利费支出是指合理的福利费支出。合理福利费支出是指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非应税项目的支出。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工福利费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所称的“福利费”,包括下列内容: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
1、根据《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按照合理方法在本企业内部进行分配。没有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并没有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而是把职工福利费直接计入生产成本,这是不允许的。
职工福利费是企业在组织职工生产、生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以及其他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根据《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如果你的企业是这种情况,就必须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准确核算。
2、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集体福利费以外的其他各种福利性补贴,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等福利费,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职工福利费总额。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计入职工福利费总额。
企业为职工报销的医疗补助费、交通补助费,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职工福利费总额;企业为职工报销的营养餐补助、误餐补助,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职工福利费总额。
企业向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支付的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税前扣除。
若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职工教育经费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的培训费用,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对受教育程度要求较高的行业,企业可按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企〔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的培训费用,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比例提取。并由参加培训的员工本人承担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
因此,对于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费用,可按工资薪金总额的2%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员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员工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员工在培训期间发生差旅费用,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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