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汇算清缴:哪些费用可提前扣除?扣除比例是多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企业财务人员不仅需要了解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情况,还需要了解本年度的各项成本、费用及税金等各项支出情况。
税务部门会对企业进行汇算清缴,并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及税金等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由于税务部门也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税务部门会对本年度需要调整的项目进行一定程度的提前处理,例如将部分费用提前扣除。
那么,哪些费用可以提前扣除?扣除比例是多少?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解析。
1、可提前扣除的费用: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
(1)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其他属于职工薪酬性质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职工薪酬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其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给企业员工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
(2)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餐费、交通、通讯费支出。具体包括:
①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餐费支出,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接待客户、广告、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广告、捐赠和赞助等方面的支出。
②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餐费支出,指企业职工食堂、职工宿舍等集体福利方面的支出。
③交通费用:指企业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合理费用。
④通讯费用:指企业为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在本单位对外销售与对内服务中发生的通讯费用。
⑤广告费用:指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营业)费、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以及其他费用。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将已经实际发生且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与其他费用区分开来,单独进行纳税调整。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开展广告宣传活动中,应通过指定的媒体发布广告,所发生的费用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发现在本年度发生了一些费用,但是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例如发票丢失、发票开具错误、收款收据不符合规定等,这些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可以允许税前扣除的。
4、可提前扣除的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1)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计税,但不超过3年(含3年)的,可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超过3年(含3年)的,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一般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