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税费扣减标准明确了!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税收政策支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0号)规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民政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本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费扣减标准的通知》,明确了本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费扣减标准。
据悉,政策中涉及到的税费主要包括:
1.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按有关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企业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其为职工。
一、企业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对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其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按有关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0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政策中所称“安置残疾人”是指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的规定,采取安排残疾人就业方式,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在新增加的岗位中选择合适岗位,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先安置、后认定”原则,通过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