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人,分支机构可否小规模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不同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实行统一的增值税政策。因此,在不同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如果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分支机构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但对于总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笔者认为也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且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包括本数),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暂不预缴增值税。”
一、分支机构不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二、总机构已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程序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发布)中规定的转登记程序存在差异,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
三、分支机构不能再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纳税义务、销售不动产或者出租不动产而适用营业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分支机构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可以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总结
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销售对象等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如果分支机构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而对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则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支机构,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